协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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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长兴县旅游协会”;英文名称:“CHANGXING TRAVEL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长兴县旅协”。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长兴县旅游行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平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协会,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团结和组织全县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县旅游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长兴县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兴县风景和旅游管理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兴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明珠商务大厦13楼(4号、18号、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旅游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政策、市场等进行调研,向县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推动全县旅游业的协调发展。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规则,并监督遵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行业利益。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行业检查和行业评比,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诚信服务,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团体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与其他行业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 (七)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编印会刊、旅游展览、宣传促销、新产品和新线路推介、新标准推广、技能比赛和会员表彰等工作。 (九)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组织; (四)在旅游和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五)与旅游行业相关的单位和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后,由会长审批。秘书处定期向会长会议、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有关的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同意后方可退会。 会员如果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业公约的行为,损害我县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采取警告、批评、劝退和除名等处罚措施,并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会员的表彰和处罚;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行业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行约;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视情况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全面工作,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受理事会委托审查会员的吸收等事宜; (四)主管本会财务和资产使用;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六)其他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执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年度工作的计划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执行副会长做好具体工作; (二)协助执行副会长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各分会秘书长会议协调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分会机构设立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理事会决定设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后在本会的同意领导下和章程范围内开展工作。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分会会长及副会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活动专项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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