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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旅游景区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 发布于:2013/6/14 9:16:32 点击量:

为全面提高长兴县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规范长兴县旅游协会景区分会会员单位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的合法权益,引导旅游景区企业向“法制、诚信、有序、质量、安全”方向发展,营造一个“安全、愉快、舒适、和谐”的旅游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条款,结合本县旅游景区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坚决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旅游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等,依法遵章经营,自觉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认真执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评定》国家标准,逐步提高整体旅游服务质量。
    三、崇尚社会公认文明进步的旅游行业经营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杜绝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源、强迫或诱导游客参加自费娱乐项目等不良行业,不得贬低和中伤同行业的声誉,维护好旅游景区行业的整体形象。
    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景区内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或过期的商品,杜绝强迫兜售,强买强卖,喊客拉客行为。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减、免费服务。
    五、景区运行以方便游客为第一要务。景区内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环境整洁,卫生达标,公共厕所布局合理,设置醒目的各种引导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科学管理、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和游客容量。
    六、建立健全景区游客投诉管理机制,积极采纳游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受理游客投诉,游客有效投诉处置率100%。
    七、不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广告,不得从事带有赌博、色情、迷信等不健康色彩的旅游项目和娱乐活动。
    八、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并确保设备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无安全隐患。景区危险地段有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设备,如有安全事故及时救助。
    九、景区对旅行社实行统一标价,根据各景区的具体情况,给予旅行社以团体价优惠,但要防止景区(点)之间恶意削价竞争,降低旅游品牌价值。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制止“黑导”欺客,宰客行为。
    十、旅游景区行业的各会员单位要自觉接受行为内部的监督检查,自觉遵守《自律公约》。如发现有违反本《自律公约》行为的,按照行韭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行业内通报,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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